行人、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

2019-05-02

来源:马克思主义学院

供稿:赵国峰(根据有关法规整理)

编排:赵国峰、

一、通行规定的常见提示

1.交通信号灯:机动车信号灯、非机动车信号灯、人行横道信号灯、车道信号灯、方向指示信号灯、闪光警告信号灯、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。

2.交通标志:指示标志、警告标志、禁令标志、指路标志、旅游区标志、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。

3.道路交通标线:指示标线、警告标线、禁止标线。

4.交通警察的指挥: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。

5.人行横道、过街天桥、过街地下通道。

6.盲人通行声响提示装置。

二、通行一般规定

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:

1.绿灯亮时,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;

2.红灯亮时,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,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,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。

车道信号灯表示:

1.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,提示车辆、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,确认安全后通过。

2.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,表示禁止车辆、行人通行;红灯熄灭时,表示允许车辆、行人通行。

二、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

1.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,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:

()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、行人优先通行;

()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,不得进入路口;

()向左转弯时,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;

()遇有停止信号时,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。没有停止线的,停在路口以外;

()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,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,可以通行;不能转弯的,依次等候。

2.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,除应当遵守上面前三项规定外,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()有交通标志、标线控制的,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;

()没有交通标志、标线控制的,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,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;

()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。

3.驾驶自行车、电动自行车、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,应当下车推行,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,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;没有人行横道、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,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。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,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,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。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。

4非机动车载物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()自行车、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,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.5米,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.15米,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,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.3米;

()三轮车、人力车载物,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,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.2米,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;

()畜力车载物,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.5米,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.2米,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,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。

4.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、三轮车、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()驾驶自行车、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;

()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;

()不得醉酒驾驶;

()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,伸手示意,不得突然猛拐,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;

()不得牵引、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,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;

()不得扶身并行、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;

()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;

()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;

()自行车、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;

()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。

三、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

1.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:

()在道路上使用滑板、旱冰鞋等滑行工具;

()在车行道内坐卧、停留、嬉闹;

()追车、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。

2.行人横过机动车道,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;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,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;没有人行横道的,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,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,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、折返。

3.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,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,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。

4.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()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;

()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;

()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;

()机动车行驶中,不得干扰驾驶,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,不得跳车;

()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。